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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传真方式签合同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传真在现代生活中使用的频率非常普遍,因为其快捷、清晰、信息量大等特点,很多商家也以此方式来签订合同。因传真件上一般为传真颜色,使得一些当事人往往否认曾发出或收到传真件。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在洽商过程中会形成若干份传真件,那么哪一份传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那份合同,如何判断传真件的原件,发生诉讼时如何举证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成立。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传真件就是证据原件。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经过多次传真洽谈,甲在拟定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为留存备案需要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 法律实践 当事人将我国有关传真的法律应用于实践时,应注意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洽商合同过程中的传真件也必须留存备查,与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互佐证。如果没有洽商过程而是一次传真就签订了合同,承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承诺,即合同已成立,将要约方的确认传 必须提醒当事人的一点是:如果仅有传真件,且保存时间较长,字迹已模糊或已消失,法院是无法确认其具有真实性的,当事人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有条件的话,当事人还是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较有保证。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可以用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因此,以快速、便捷的传真来签订合同,法律也予以承认和保护。实际商业操作中,企业间也大量采用。然而,实务中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时证据收集与提供有一定困难,有关部门在予以认定时也多有分歧,合法利益难以有效救济。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证据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供书证的,还应当提供该书证的原件。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传真合同是否有效时要考虑:传真件是不是原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则该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有限。结果很有可能就是传真合同会被法院以举证不能或证据不充分为由而否定其效力。 为了降低上述法律风险,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各个企业在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传真合同应与前期书面合同结合适用,减少不确定性风险 订立书面合同之时,可将传真合同订立的情况及生效条件也作出约定,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传真合同订立中的不确定性。 2、重大、复杂业务,传真合同的适用要慎重 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3、养成良好证据意识,注意证据收集及保存 传真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保留好传真收发凭证,确保传真件上信息清晰无误。可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4、紧急情况,也不忘证据补充紧急情况下需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注意:“本合同传真有效”的声明可能无效 XX-3-622:15:18 【导读】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要尽可能签署确认书;没有签署确认书的,注意尽快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让双方都得到合同原始文本。否则,除非合同已得到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是否成立了合同的认定都会存在问题。这将对公司的规范经营构成潜在风险。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摘要:1996年3月,中国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儿童玩具到美国某公司。双方通过来往传真达成协议,具体条款为:卖方提供10万套玩具,总价款50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且不迟于4月5日开出。 买方要求签定确认书,当卖方收到买方签字的确认书后,发现买方将开证日期延至4月20日,且将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卖方认为不能接受,随即给买方发了传真表示不同意。4月5日,卖方备齐货物,准备发运,但未收到买方的信用证,为避免损失卖方将货物转售并通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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