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收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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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收取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不动产:登记   动产   原则:交付   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   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风险是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要点:1、发生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   2、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如果是基于当事人,就不是风险,属于过失   导致的损失。   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原则:交付主义,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保留   例外:1、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违约   A、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承担风险   B、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收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仍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但出卖人恶意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送货上门:风险在买受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动产自提:风险在出卖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代办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界定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的“交付主义”,自交付之时起移转。   XX年卷三第9题   四、分期付款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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