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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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一般纳税人可以同时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吗? 答案:是的 (四)销售额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计税方法 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 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 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征税) (五)减免税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1.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3.跨境服务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兼营和混合销售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1.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使用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地点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目录 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目录 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使用范围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3.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管理机关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申报/预缴方式 征收管理机关 预缴税款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预缴税款计算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2% 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 ×3% (四)扣除凭证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四)扣除凭证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 (六)预缴税款的时间和期限 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人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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