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质监系统行政执法证换证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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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6 广东质监系统行政执法证换证培训讲义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 林璨 (2008年6月3日) 第一部分 质监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卫生法》关于标准适用的区别 一、案情 2005年8月26日,某省甲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企业生产的腊肠依法抽样并送检,省食品质量检验所于2005年9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确认该产品脱氢乙酸含量为 0.86 g/kg , 判定该产品不符合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包括1996年标准及其后各年度“增补品种”,下同)的规定。2005年9月2日甲市质监局依法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程序,该企业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未提出复检要求。2005年9月5日,甲市质监局再次到该企业调查取证,该企业有关人员称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地,需一个月后才回,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要求提供该企业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销售帐目及票据,该法定代表人称无该记录、帐目及票据,并告知有关情况可向生产工人调查了解。据生产工人交代,该企业共生产该批腊肠 800 包 ,成本价 30 元/包 , 销售价 58 元/包 ,已销售 700 包。 甲市质监局依据上述的调查结果,认定该批产品的货值为人民币 464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9600 元。经 2005 9 月 9 日案审会集体审议,甲市质监局认定 A 业生产、销售不合格腊肠,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依据第五十条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2、处生产产品货值46400元两倍罚款计92800元;3、处以销售产品货值40600元两倍罚款计81200元。罚没款合计193600元。2005年9月12日,甲市质监局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并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该企业对告知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对处罚依据未提出异议,同时也不要求听证。2005年9月16日,甲市质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二、主要问题 质监部门能否以涉案腊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2760为由,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三、分析 1、腊肠中检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 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未规定生产腊肠可以使用脱氢乙酸。 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 :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4、《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卫生法》关于标准适用的区别: 《产品质量法》:违反标准规定的,必违法;标准未规定的,不违法(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 《食品卫生法》:标准规定范围内使用的——合法;标准未规定允许使用的——违法。 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符合逻辑,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则不符合逻辑。 四、结论: 应适用《食品卫生法》,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 案例二 如何确定违法性质与主体 ——一起委托生产假冒花生油案件的分析 一、案情 某县质监局对辖区内某食用油加工厂(简称甲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生产标注另一食用油加工厂(简称乙企业)标识内容的花生油,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为GB1534-2003《花生油》,甲、乙两企业均获得生产许可证。甲企业成品库房中存放有该批食用油成品2000件,货值18万元。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乙企业委托生产的协议书,该协议称:乙企业委托甲企业生产标注乙企业产品标识的花生油5000瓶,全部原材料由甲企业提供,产品交由乙企业负责对外销售,乙企业支付甲企业委托生产费用每瓶75元。 据查,甲、乙企业双方均未将委托生产协议书报质监部门备案,该批食用油未交付乙企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抽检,发现该批食用油实际上是由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等调配制成的调和油,其中花生油成份仅占10%。对此,甲企业称是受乙企业口头委托而为,乙企业也承认了委托甲企业造假的事实。 某县质监局案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对如何确定违法性质、违法主体及适用法律产生了分歧。 第一,本案应定性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还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呢? 部分案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该食用油的花生油成份仅占10%,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GB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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