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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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一、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使用试行办法 为加快本区服务经济的发展,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用好现代服务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对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为发展现代服务业而进行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和特色街区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二)对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企业、创星创优成功的餐饮企业和被授予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以及发展连锁经营有突出成绩的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奖励; (三)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有良好业绩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和企业实施奖励; (四)对获得服务商标品牌的企业实施奖励; (五)对诚信建设和采用国际先进服务标准有显著成绩的企业实施奖励。 二、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 1500 万元。 三、扶持标准 (一)扶持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1.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商贸服务业重大活动,在通过评审并进入实施阶段后,对其发生的合同经费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发生合同经费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 2.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由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如该配套项目已列入年度区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对其建设费用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期为一年,标准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3.对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建设的特色餐饮一条街、老字号一条街、百城万店无假货一条街等特色街区,社会反应好,经商业主管部门组织评议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人民币。 (二)培育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 1.每年进行本区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评选活动,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评选若干龙头企业(对商贸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长率须大于20%,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对当年度被评为区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5-1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区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 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度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培育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人民币。 2.对在本区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地方实得财力在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人民币。 3.对首次实现零售额3 亿元以上、5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人民币;首次实现零售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人民币;首次实现零售额10 亿元以上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人民币;首次实现零售额15 亿元以上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人民币。 4.对被评为国家一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 万元人民币;被评为国家级特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团体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 万元人民币。对经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 级单位(示范单位)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人民币。 5.对被授予4 星级宾馆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人民币;被授予5 星级宾馆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人民币。 6.对在本区主办大型会展,会展期间协议达成额达到10 亿元人民币的,奖励主办方10 万元人民币。 7.对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意园区,在本区纳税,地方实得财力在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奖励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凡总部注册、纳税在青浦的企业,在区内各镇(街道)及行政村发展连锁店的,每新建一个镇(街道)级、一个村级直营连锁店,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人民币。对本区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连锁超市门店达到50 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增加20 家,给予奖励5 万元人民币。 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在区内每新建一家配送中心,且年配送额达到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发展新型商贸服务业 1.对引进的企业,注册、纳税在青浦,且年度批发零售总额达到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进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经年度考核,给予10 万元人民币奖励;引进的企业,年度批发零售总额达到2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进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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