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可否让其签订一个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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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可否让其签订一个说明   员工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情况下企业的用工风险   07:33作者:扁豆角|评论:0|阅读:715   日前,笔者成功的代理客户调解了一起因员工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该案件中,员工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用。该客户为服装企业,业内一向有熟练工人难求一说。每年春节过后,总有大批员工流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是这些员工的主要心态。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客户坚持要求员工们签订合同,其中部分员工因为个人种种原因就是迟迟不肯签署。由于一下子寻找熟练工人较为困难,同时客户心里也有些侥幸,于是这批员工就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了五个月。   员工提出仲裁申请后,客户觉得很委屈。因为不签订合同的原因并不在于公司。公司曾经多次要求员工签署,并且给予员工的工资收入在同行中也是较高的,可惜员工不但不领情,还去提起仲裁,客户有点想不通。   经过对证据的审查,笔者提出,对于这些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员工应当及早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表面上看,这些员工是熟练工人,可以解决企业的一时之需,但一旦员工提起仲裁,未签订合同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而只要是未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必然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本案在仲裁期间,恰逢国务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条例颁布,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超出一个月的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并结合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笔者在此提醒企业家们,如果员工由于自身原因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不愿意签署合同,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的话不但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且还要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千万不可以贪图一时的方便而丧失更大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转载于:写论文网:公司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可否让其签订一个说明)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41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41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XX年1月11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41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XX年3月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41人XX年12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41人提出的其它请求。刘某业等41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XX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41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41人拒绝。41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殊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41人的要求。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41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41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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