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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问答手册
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完善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计划生育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一项基本国策。三十多年来,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为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在政策实施的历史进程中,广大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做出巨大奉献的同时也做出了牺牲,特别是一些家庭遇到独生子女成长风险,如意外伤残或死亡,导致计划生育夫妇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出现困难,这些特别的家庭群体尤为需要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存在的现实困难。XX年和XX年,胡锦涛两次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针对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要抓紧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和扶助制度。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XX年8月,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密切配合,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并在全国东、中、西部地区10余个省试点。据07年上半年统计,全国已有17个省开展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公共政策效用 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政治意愿相连接的集中体现。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实现政策效用最大化。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特别扶助制度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政策性保障,它的建立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政策效用。 经济保障效用 特别扶助制度的本质和目的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特殊群体生产生活和养老困难,降低养老风险。其中,对于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老无人养的问题尤为突出。资金是最直接缓解生活困难的扶助形式。特别扶助制度能够保障这个群体定期地领到扶助金,体现了公共财政关注弱势群体民生的经济保障效用。 激励效用 特别扶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消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增进整个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促进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人口厅发〔XX〕23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 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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