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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第章著作权保护.ppt
著作权的限制——法定许可 转载; 表演已发表作品; 录音作者使用已发表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录象制品。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之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23条 合理使用的标准 使用行为的目的 是否商业目的 被使用作品的本质特征 科学作品与艺术作品、创作性与编辑性作品 作品的使用情况 ——是否发表; ——使用比例 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引用的范围.ppt 《一个馒头的血案》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观点一:《一个馒头的血案》侵犯了《无极》的作品完整权。“馒头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著作权法》中允许的“合理使用”。 1994年,Acuff-Rose有限公司控告某合唱团歌手康柏尔等人侵犯了其著作权,原因是他们将这家公司的歌曲《漂亮女人》作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后翻唱,结果唱片很畅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一诙谐改编是对原著的评论或批评,已经相当程度地赋予了新的表达和内容,因此认定改编作品的“戏谑模仿”是合理使用了原著,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观点二: “馒头”短片内容看似与《无极》毫不相关,但前者恰是对后者的影评,因此属于合法引用的范围,并无侵权。另外,“馒头”短片针对的是社会上某些不良现象,融入了胡戈本人的创意,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虽然部分引用了《无极》的画面,但胡戈本意在于揭露丑恶现象,发表自己的观点,谈不上侵犯后者的著作权,更谈不上侵犯导演陈凯歌的名誉权。 观点三:网络作品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艺术自由的表现形式,其基本特点是“恶搞”式的戏谑、玩笑、解构,极具后现代的特色,这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是格格不入的。不能简单地按照《著作权法》去认定胡戈侵犯了陈凯歌的“作品完整权”,法官在审理时有必要看看宪法第47条,考虑胡戈在宪法上的艺术自由问题,毕竟宪法是根本法。 新法之法定许可 第四十四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第四十五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法定许可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著作权侵权 构成要件 有合法、正当的著作权存在 侵权事实 未经许可 不属于免责范围 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6条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查没等)、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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