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劳动合同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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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劳动合同解除   企业合并分立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一、专题界定   企业在分立、合并或转让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企业要注意不管是分立、合并,都有一个原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本着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二、名词解释   1.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2.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三、案例分析   案例1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案例】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王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无须签订新合同;C公司见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原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先生对此不予接受,双方发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劳动法》   第17条规定:“(来自:写论文网:公司合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企业合并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吗?《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当然,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并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劳动合同。本案中,C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它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案例2企业分立后,人性化处理原职工的工伤   【案例】齐某XX年5月与某五金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02年底,五金厂与某建材商厦合并成立五金公司,五金厂拆分为五金公司的几个车间,齐某仍留在属于原五金厂的某车间工作。03年5月,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办理终止手续。7月,齐某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成重伤,卡车司机弃车逃离。后经交警裁判,责任不在齐某。齐某家境贫寒,住院所需的二万元医疗费押金没有着落,只好求助于五金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亲自带着二万元押金前往医院探望,看到齐某伤势很重。而当时齐某所在车间生产任务重,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在车间的要求下,人事部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理与齐某的劳动关系的报告,建议:1、公司终止与齐某的劳动关系,招聘一名员工来代替齐某上岗;   2、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齐某,告知他与原五金厂的合同已经到期,五金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3、因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提供齐某工伤待遇。   【评析】在经理办公会上,公司王经理认为公司人事部的意见欠妥,提出如下意见:1、与齐某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待齐某伤愈出院后立即通知他上班。原五金厂与建材商厦合并成立五金公司后,原五金厂与齐某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转移至五金公司。所以五金公司应承担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齐某的劳动合同虽于今年5月份到期,但由于公司管理疏忽而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导致齐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2、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责任不在己的车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伤,因此按工伤给予齐某待遇。   公司王经理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齐某及其家人的称心感谢,也在公司全体员工中产生了积极的深远的影响。企业分立是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妥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而且也有助于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赢得员工真心拥护,同样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案例3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   【案例】张先生与所在公司曾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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