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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劳动合同
员工被调至分公司必须新签合同吗? 我是XX年在原公司工作,XX年领导把我调到分公司工作。因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所以在调动同时,分公司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龄延续。但是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没有把原件发到我手上,期间我催了人事好几次要合同,他们只是说帮我问问,却一直没有结果。到了XX年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时,人事要求我再次签订合同。我不明白我已经签过合同了,为什么还要再次签订? 另外,如果调动时的合同没有签订成功,而我现在不想再做这个工作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从调动之日起按两倍的月工资赔偿金; 2、之前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你说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一个可能是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解为法定代表人,第二个可能是你所说的分公司其实是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过一个原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此推测,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你可能还在想,我与“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呀,为什么还要再签?是的,你是签过,可是你手头上没有证据呀。万一打起官司来,这可怎么说得清楚呢! 分公司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或称总公司,而分公司是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一般为本公司,但公司集团不是法律概念。在事务操作中要注意区分概念。 一、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但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之内或母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处置本公司财产而不需另外授权。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主题仍然是母公司,且责任也有母公司承受。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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