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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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工人   人法发〔1991〕5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坚持并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   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项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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