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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宣传总结
开展“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活动 生育两孩政策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政策,“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以后,“单独两孩”政策家喻户晓,让群众正确理解和认识“单独两孩”政策,详细了解办理“单独两孩”政策的流程和所需材料,我镇注重加强“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教育,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一是利用横幅,展板宣传、发放“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单页等进行宣传活动,并对“单独两孩政策”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本次活动发放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计生药具宣传页等宣传资料共600多份,接受咨询的130多人次,为基本国策的落实和“单独两孩”政策的调整完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了帮助群众更好地了解现行“单独两孩”政策,我镇计生工作人员积极行动,制定宣传计划,将进一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组织计生干部进村入户宣传,发放宣传材料,为群众答疑解难,确保对“单独两孩”政策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宣传到位,认识到位。 通过这次“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使群众更好的掌握当前“单独两孩”政策,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群众,牢固树立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意识,牢固树立人口资源协调发展理念,让更多的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全面两孩”政策宣传专栏 一、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不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这三个“不会根本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婚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增加的假期。同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XX年4月28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XX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 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XX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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