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第四讲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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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第四讲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ppt

对刑法第18条所明确的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法学)标准,应当把握其两点含义: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因精神病而于行为时丧失即完全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如果由于精神病而于行为时使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哪怕是严重的减弱,只要尚未达到丧失程度的,就应认为其不符合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法学)标准,从而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因精神病的作用而于行为时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其中之一,就应认定为丧失责任能力,而不要求同时丧失对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 (三)精神障碍者的分类 二分法、三分法?我国采三分法: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瘾症性精神病等。所谓“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正常时期”,包括上述某些精神病(如癫痫性精神病)的非发病期。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包括以下两类: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这种患者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思考:如何处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严重危害行为? 强制治疗?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现实困境?在必要的时候? 四、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一)生理性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对生理醉酒,或者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生理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状况。 生理醉酒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理论基础是什么?醉酒状态下的犯罪是何种量刑情节? (二)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后发生。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故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但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病理醉酒的历史,仍故意饮酒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或者饮酒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应负刑事责任。 讨论问题: 何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确定?对于激情犯罪是否都能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激情犯罪或者将激情犯罪列为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 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可编辑 可编辑 思考:对于犯罪时精神正常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精神状况异常如何处理?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虽然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决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不得适用刑罚,对于这类人,根据法院决定可以采用医疗性的强制方法,待他痊愈时再处以刑罚。”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法院可以判处本法典规定的医疗性强制方法。”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应当是:暂时中止对某甲的审判,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具有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以后,再行起诉和审判。当然,如果待某甲精神恢复正常时,其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是否应当理解成时效延长?),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有辨认能力。但在有的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丧失控制能力。例如因身体受强制的铁路扳道员,受不可抗力阻止的消防救火人员,他们因此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二、精神即人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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