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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续签低于原合同条款劳动者是否拒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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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续签低于原合同条款劳动者是否拒签   企业如何保留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甚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所设置的责任是很重的,但对于劳动者不签的情况,却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将面临劳动者不诚信的风险:单位希望与其签订合同,劳动者拖延签订或拒绝签订,但之后却申请仲裁主张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责任。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时,单位所勉励的风险。但是实际中运用该条款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去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呢?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之前提前一定的期间,向员工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地点,时间应在法定的缔约时限之内,并应明确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2、通知书文本直接送达员工签收,不能直接送达的,EMS送达,并保留单据。   3、劳动者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时间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使此时已经超出一个月的签约期,也应当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以减少损失。但超过一个月的签约期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篇一:职工拒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职工拒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案例:   某公司注册成立于XX年6月,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从事行政工作的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验尚浅。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或签订日期与入职日期不符等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XX年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a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XX年6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a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随后,员工a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   问题:   1,员工a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公司仍然要支持双倍工资赔偿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似乎就纵容员工故意向企业索取赔偿?   2,如若发现因工作中的失误,像上述案例中的有员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hr部门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劳动法律风险?   本案是关于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否则,根据该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把这两方面的规定结合起来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情况与此稍有不同,发生在入职将近一年的时间。我认为,也应当按前文分析的法律精神来处理,即未签订合同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对于单位提出签订合同但员工拒绝的时间段里,如单位已经终止合同的,则该时间段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终止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此点,有些地方的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比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规定:“1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补订的视为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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