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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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美格式 精心整理 学习帮手 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交巡警执法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一直以来,各级交巡警机关都在狠抓这项工作,特别在最近几年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观基层执法队伍及执法活动中,种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还屡禁未止,其深层次原因在哪里?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也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掣肘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而所有执法行为都是由执法主体来完成,因此执法主体更是执法问题产生的重要环节。   下面,笔者就如何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在规范化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宪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指国家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执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的组织。由此可见,执法主体就是执法机关。而执法机关是由机关各类工作人员组成,因此执法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就是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执法主体本身。但是,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又是直接影响执法主体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规范、合法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即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对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更是彰显重要。也可以说,这是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个源头性、治本性的重要举措。那么在目前,交巡警系统的执法人员还存在哪些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呢?   执法人员资格定位不准确。目前,交巡警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由执法民警和交通协管员以及部分文职人员组成。这三个方面的组成人员在交巡警日常工作中都有不同的分工,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不自觉的渗入到交巡警执法工作中去,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一是交通协管员。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交通协管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作了许多明确的、硬性的规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养成的习惯,导致少数民警和交通协??员在思想上产生了错误定位,有一些交通协管员越俎代庖,做出了许多应当由民警才能实施的执法行为。如在路面拦截检查交通违法车辆、检查当事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等。更为严重的是,还有个别交通协管员扣留当事人的车辆证件等等。而执法民警,对这些明显超越交通协管员权限的行为也听之任之,甚至默许。这些问题,也是当前群众投诉交巡警的主要问题之一;二是内部文职工作人员。虽然这些文职人员不直接在路面上执法,但由于交巡警工作的特殊性,他们仍然能够渗透到交巡警的执法工作中。按照要求,交巡警每天在路面所有的纠违执法行为都要在24小时内录入全省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这些工作,就是交巡警执法行为的一种延续,应当由执法民警自己完成。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基层单位的少数执法民警,都将这些工作交由单位文职人员去完成。由于现场处罚和录入两个环节脱节,很容易导致录入系统有误差。如将姓名中的“延”录成“廷”,将“苏NL”录成“苏N1”等等,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被动;三是执法民警自身。法律规定:初任民警的见习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独立执法权。但由于基层交巡警警力不足,绝大多数单位很自然地忽视了这一点,让许多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见习民警单独上路执法办案,很容易给当事人找到空子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   执法目的不明,执法行为错位。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一直在抓教育,每年的各类教育培训不在少数,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有一些不适应当前执法规范化的现象。一是盲目执法。少数民警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理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内涵,没有将执法行为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中去,只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单纯为处罚而执法。一些民警在路面上执勤过程中,只要查到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论什么情况一律进行处罚,不去考虑当事人违法的动机与目的。如对货车驾驶员的疲劳驾驶问题,没有必要非得对其罚款记分,而完全可以对其教育警告后,责令其休息。将人性化执法贯穿到执法环节中去,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二是随意执法。由于一线执法民警工作繁锁、量大,连续加班加点疲劳作战,容易忽视执法细节,不能按要求严格执法,执法方式易出现简单、粗暴现象。如在办理案件时,送达当事人有关材料,要求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执上签字,而其他内容却留待以后整理材料时补充,一般当事人不在意,但遇到法治意识强又较真的当事人,就会当场责问,甚至找到领导或者相关部门投诉。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三是违规执法。有极个别的基层民警,职业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感不强,工作拖沓、推诿、逃避,执法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还有极个别的存在不按规定扣留车辆、处理事故超时限,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前段时间在互联网上看到个案例:有一名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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