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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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PAGE I 前 言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遗产继承是继承的重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遗产继承中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仅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于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继承制度受其产生时的历史条件、经济背景的制约,都明显地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近些年来,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使其生前所欠债务难以得到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债权的救济手段,当继承人利用其有利的身份地位转移、隐藏甚至恶意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无计可施,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不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扶持正义的精神。这就要求现行《继承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完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完善。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1 摘 要 PAGEREF _Toc200539741 \h 1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2 1. 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PAGEREF _Toc200539742 \h 1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3 1.1.没有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 PAGEREF _Toc200539743 \h 2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4 1.2.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不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PAGEREF _Toc200539744 \h 2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5 1.3.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PAGEREF _Toc200539745 \h 3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6 1.4.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债务的公示催告程序 PAGEREF _Toc200539746 \h 4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7 2. 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上缺陷的原因 PAGEREF _Toc200539747 \h 4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8 2.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PAGEREF _Toc200539748 \h 5 HYPERLINK \l _Toc200539749 2.2.继承法学理论研究不够成熟 PAGEREF _Toc200539749 \h 5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0 2.3.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较窄 PAGEREF _Toc200539750 \h 6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1 2.4.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 PAGEREF _Toc200539751 \h 6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2 3. 对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建议 PAGEREF _Toc200539752 \h 7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3 3.1.关于遗产债务范围界定的完善 PAGEREF _Toc200539753 \h 7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4 3.1.1.关于遗产债务的范围 PAGEREF _Toc200539754 \h 7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5 3.1.2.关于丧葬费用是否列入遗产债务范围的规定 PAGEREF _Toc200539755 \h 8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6 3.2.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PAGEREF _Toc200539756 \h 8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7 3.3.规定继承人选择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 PAGEREF _Toc200539757 \h 9 HYPERLINK \l _Toc200539758 3.4.我国《继承法》应规定遗产债务的公示催告制度 PAGE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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