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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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的管理,明确代办员的工作职责,规范代办员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其筹集资金、服务“三农”、方便群众的作用,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办员是接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代办信用社的存款、贷款等业务的不脱产或半脱产人员,无独立法人资格、是一种非独立核算的工作行为。 代办员从事委托业务之外的其他个人事项,与信用社无关。 第三条 代办员一般按行政村设立,业务量较少的也可以二至三个村合设,信用社所在地一般不设代办员。 第四条 代办员的业务工作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规,不得违反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代办员必须接受当地信用社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培训、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 代办员的设立、撤消、变更等工作,由信用社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区联社审查批准。 第七条 代办员负责管理的资金、财产、帐务等归信用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毁坏。 二、人员管理 第八条 代办员的聘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信用合作事业,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勤奋廉洁; 2、工作责任心和展业意识强,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诚实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工作能力; 3、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新聘任的不得超过40周岁,对已聘任超龄但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可提出申请,经当地信用社同意、报区联社批准后可以延长至6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的学历,书写工整,言谈流利,举止得体; 5、没有兼任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农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出纳职务; 6、没有从事繁重的第二职业,并且常年居住本村。 第九条 代办员上岗的基本要求: 1、代办员上岗应当经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信用社初审、派出所政审、区联社复审、业务培训和签订聘任合同(具备保证金及担保人)七个程序。(前五项用申请考核表格填制,由区联社统一印发)。 2、代办员初步选定后,即应在聘任合同签订前,由当地信用社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聘任。 3、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业务知识方面:《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及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及财务规定,安全防范等内控制度。 (2)业务操作方面: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与保管,各种记帐凭证的填制,各种帐簿的设置和登记,科目日结单和报表的编制,储蓄存款卡片帐、贷款借据(合同)及印章的管理,存贷款利息计算,珠算或计息器运算,钞币的整点及鉴别,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等。 (3)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及展业意识的教育指导等。 4、培训时间一般要求在15~30日左右(以实际学习日计算),具体时间可因人而定,业务知识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由信用社提供教材。 5、培训期满,当地信用社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并由联社主管部门派人参与,考核以笔试、面试、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由信用社写出考核鉴定书报联社备案,必要时也可由联社直接进行考核。 6、联社办公室收到信用社报送的代办员业务考核鉴定书后,应及时呈报研究审批,批准后再开具代办员聘任通知书;信用社接到聘任通知书后,即可签订聘任合同(并按规定与担保人对保和收取风险保证金),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7、聘任合同全辖统一文本,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聘任合同一式四份,信用社、代办员、担保人各持一份,另留一份送区联社存档。合同内容包括: (1)业务范围和内容; (2)代办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事项; (3)信用社给予的报酬标准和配置的办公设备; (4)奖励和处罚规定; (5)发生业务差错或责任事故的处理; (6)人身及资金、公物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安抚办法; (7)信用社有权终止合同的条款(包括违规违纪、展业无力等); (8)保证人和风险保证金的条款(存款余额100万以下的每人3000元,100万元以上的每人5000元,200万以上的每人8000元,300万以上的每人10000元); (9)其他双方需要明确或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代办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认真承办信用社委托的各项业务,积极筹集存款资金,及时为群众提供服务;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工作秘密。 三、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代办员在当地信用社的委托和领导监督下,负责办理下列业务: 1、本辖区的个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 2、本辖区经信用社委托的集体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3、本辖区经信用社委托管理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贷款,一般每户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代办员办理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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