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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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 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井下部分)的通知 ? 【分类号】 L35301198046 【标题】 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冶金工业部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80)冶安字第2697号 【名称】 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冶金矿山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决定正式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废止一九五八年印发的《矿山安全规程》(草案)。 现将贯彻实施《冶金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局(公司)、矿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列为定职、晋级和评奖的条件之一。 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当生产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不安全问题,然后生产。 三、各主管局(公司)、矿每年应结合“安全月”活动,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因设备、已建成矿山和其它客观原因,有些条文暂时还不能执行时,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报省(市、自治区)冶金局(厅)批准后执行。同时,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供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做进一步修订时的参考。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名称】 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 【题注】 ?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冶金矿山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冶金工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经理)、矿长、坑长对本局、本公司、本矿、本坑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法令、本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暂停作业,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参加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制订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督促、协助分析和处理事故。 第四条 矿山应建立和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尘人数的百分之五至七配备),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检查网。 第六条 各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列入财务、物资计划,报上级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安排实施,专款专用。按国家规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20%以上的资金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内容;无安全措施的项目和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不准投产。 现有的生产矿山,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造。 第七条 矿山要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技术政策,坚持设计规定的正确的采掘顺序。采空区要妥善处理。 第八条 矿山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一周的矿、坑口(工区)、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也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都必须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并有专人带领。 第九条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等)要严加管理。上述岗位人员、井下电机车和大型铲装运机司机、锅炉工、信号工、爆破工等,都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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