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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而制定的制度。凡公司受聘员工、承接我公司生产任务的承包队都应该认同和遵守本管理制度。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培训宣传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职工岗位与工作需要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具体实行方式详见附件:〈公司工时制度细则〉。
第三章 聘用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用工实行聘用制。凡经应聘人员申请、公司审查考核合格被聘用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先由用人部门提出该岗位人员的素质、技能要求及名额,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招聘事宜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 聘用对象:18周岁—40周岁以下,一线岗位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同等学历、管理岗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体验合格、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我公司工作条件和要求的劳动者。其它不符合以上聘用条件,又符合公司需要的特殊人才,须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录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真实的下列表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北京市区级或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经体格检查不符合我公司工作要求的,不予聘用,食堂工作人员须提供市、区级或以上医院相关岗位体检合格证。
2、本人的毕业证、职称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其他相关证件。
3、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1、负有刑事责任者;
2、与其他公司有存续劳动关系者;
3、吸食毒品者;
4、有明显不良嗜好者;
5、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工作者。
第九条 行政人事根据工资管理制度中的级别填写《试用、实习员工入职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新聘员工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 新聘员工试用期间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一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上交实习报告,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
二、 考核高于85分(含85分)可进行转正;考核成绩低于85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低于85的或初次考核成绩低于75分的人员将视为不合格终止劳动关系。
三、 所属部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十二条 转正
行政人事部根据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聘员工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填写《试用、实习员工转正入职审批表》,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HYPERLINK /softdown/index1.asp?keyword=素质 \t _blank 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聘员工,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填写《试用、实习员工转正入职审批表》报请总经理批准。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行政人事部门提交《试用人员考核表》,经行政人事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将依法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依据员工不同性质,享受相关福利。
第十五条 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部门领导、各相关部室领导、人事、财务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未经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或未完成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不支付补偿金。离职手续包括:填写《员工辞(退)结算单》并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方可开始离职事宜及手续的办理1、履行工作交接事宜;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3、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4、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5、公司计划财务部凭《员工辞(退)结算单》计算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依法签订、重新签订或终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⑴、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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