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桥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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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斜桥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强化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财政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经上级部门立项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借款和镇自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资金,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上报立项,委托我镇进行土地征迁、土方施工的项目、公路征迁和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河道及护岸项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 二是:由镇政府负责上报立项,并由我镇及下辖部门或村具体实施的项目资金。如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地垦造项目、宅基地整理、危桥改建项目、康庄工程项目、河道护岸工程、河道整治项目等。 三是:由镇党委、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集体决策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市镇、新社区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开发项目等。 四是:由镇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实施、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零星工程项目。凡涉及征用拆迁、人员安置、作物赔偿、土地补偿等费用全部列入有关项目核算,视同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坚持资金管理与综合预算、现场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由镇政府及下辖部门、村具体实施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顺序进行,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公开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包括招投标公告、招投标须知、招投标报名表、评标小组成员名单、评标纪要、投标人报价单、中标通知单、承建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联系单等涉及资金变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抄送镇财政所。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应由相关部门按排专人负责进行系统归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及时进行书面资料移交。 第二章 资金前期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前置备案、单独核算制度,即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将批准文件、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抄送镇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招标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财政所设立单独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 项目投资概算是安排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论证,并准确编制概算。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项目资料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并初步确定支出预算。 第九条 由镇本级投资实施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概算报送镇财政所,经专门会议商定后,由镇财政所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经镇人代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由镇组织实施的项目,村级自筹配套资金项目全部纳入镇财政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管部门和财政所必须建立登记资金支付台帐制度(表式附后一),各自根据要求登记台帐,二单位之间应及时进行对帐,以便准确核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以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为依据,按预算、时间、进度分期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时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斜桥镇专项工程资金支付审批表(表式附后二),按要求认真填写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详细、准确填写涉及项目是支拨付依据。审批单先经工程经办人签署项目进度情况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镇财政所提出该审核意见,再经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经镇长审批同意后办理支付,最后由镇财政所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支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各类项目资金全额转帐支付,不得提现。 第十四条 村级实施的项目,向镇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完税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停项目资金支付: 1、上级拨款或自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 2、项目支出票据未完税的; 3、不符合合同协议付款约定的和合同履约不到位的; 4、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镇财政所核算中心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3、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村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镇财政所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有相关责任人应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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