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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87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7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1989年 北 京
关于发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84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由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0月14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件通知的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主编,具体由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总结并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分为十章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地下工程防水设计、防混凝土、附加防水层、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遂道、坑道排水、细部构造、工程检验及竣工验收。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1987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1.0.3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1.0.4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1.0.5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还 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措施可靠、选材适当、经济合理。
第2.1.2条 城市的地下工程,宜根据总体规划及排水体系,进行合理布局和确定工程标高。
第2.1.3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潜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
第2.1.4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
第2.1.5条 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2.1.6条 地下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等,应有防灌措施,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
第2.1.7条 防水设计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搜集下列有关资料
一、最高地下水位的标高,出现的年代,近几年的实际水位标高和随季节变化情况;
二、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水质、流量、流向、渗透系数、压力;
三、工程地质构造、岩层走向、倾角、节理及裂隙,含水地层及不透水地层的特性和分布 情况,溶洞、陷穴以及填土区和松软土层情况;
四、历年气温变化情况、降水量、蒸发量及地层冻结深度;
五、区域地形、地貌、天然水流、水库、水沟、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
六、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地热有含瓦斯等有害物质资料;
七、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
第二节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第2.2.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按围护结构允许渗漏水量划分为四级,各级应符合表2.2.1规定。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等 级 表2.2.1
`
第2.2.2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可按表2.2.2选定。
各类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 表2.2.2
注: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可按工程或组成单元划分。
2.对防潮要求较高的工程,除应按一级防水等级外,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
第三节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
第2.3.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全面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烈度、冻结深度、环境条件、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及材料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3.2条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饱和土层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或钢、铸铁管筒或管片;
二、设置附加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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