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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在海因希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基础上,提出与现代安全观点更吻合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博德事故因果连锁过程也包括5个因素: 1)管理缺陷;如果企业管理出现了缺陷,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 2)基本原因(个人原因性格上的、先天的和缺乏安全知生产识和技能等后天的、与工作有关原因);这方面原因的出现是由上一个环节-管理缺陷造成的。 3)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这种原因是最重要的,在安全管理中必须重点加以追究。但它只是表面现象,要追究其背后隐藏的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人的身体与妨碍正常生产活动的物质接触); 5)损失(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失)。 3、亚当斯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亚当斯因果连锁 该理论的核心认为: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现场的不安状态等现场失误,是由企业领导者及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差错或疏忽,企业领导人决策错误或没有作出决策等失误,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 4、人机轨迹交叉理论 通过避免人与物两种因素运动轨迹交叉,即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同时、同地出现,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能采取措施消除直接原因,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 二、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 1、2004年3月出版的由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警示录》收集了2000年以来至2003年底的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1、 我国建设部长期跟踪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可以基本划分为五大类别,它们分别是:高处坠落事故、施工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和机具伤害事故。它们所造成的伤亡人数比例约为:42-45%,15-20%. 12-15%, 10%和5%。以2004年为例,这五大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53.10%、14.43%、10.57%和7.18%。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 92.0%。其他8%的事故类型包括中毒和窒息1.81%、火灾和爆炸0.08%、车辆伤害0.38%、起重伤害3.10%以及其他伤害2.64%。 从事故易发部位来看,高处作业是事故产生的重要根源,临边洞口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率明显较高。 以2005年数据为例,在临边洞口处作业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到19.20%;其他高处作业类型如脚手架上作业,占12.66%,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过程中产生事故,占 8.38%;在安装、拆除塔吊过程中产生事故的,占10.06%。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故易发部位还有:基坑部位,由于基坑挖掘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6.96%;土石方施工部位,由于土石方坍塌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4.44%;与施工机械和机具混合作业部位,由于施工机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为4.95%;另外,还有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导致死亡人数比例为7.38%;外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0.75%;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2.77%(见图1.1)。 补充三: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1、《条例》对监理职责、监理职权、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详 见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可见,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审查”(含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或暂停工)、“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如果这几条做不到位,监理即构成失职、渎职甚至犯罪;如这几条基本做到位了,并有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证明,则监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不应受到任何经济、行政、刑事的惩罚以及道义上的谴责。 上表中,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实际界定有较大难度,并易产生歧意。它不但受到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责任心、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制约,而且与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具有合格的安全素质、外界包括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是否规范到位有关。因此,是否能发现全部或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建设工程的其他主体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能会因“监理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由,不合理或过分的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作为监理单位,如何履行这一条“监理职责”,并适当的记录监理的行为,应当成为监理机构自我保护的重要内容。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监理安全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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