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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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美格式 精心整理 学习帮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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