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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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广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2010年6月 一、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探究性实验室、艺术类专用教室、文科类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第五条 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理解科学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研究和探讨客观规律的基本方法,是进行基本训练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合格人才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验室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议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由一名校长或教导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电化教学等工作要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定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十条 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暗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间数和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应符合教学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每室有中外科技名人画像和格言、图表及相关的《实验室规则》、《仪器室规则》等管理制度,并用镜框悬挂在室内。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需要,采取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制订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标准,要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学校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护。学校要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列入学期公用经费开支计划。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办学的物质基础,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完成实验和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学校要把教学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科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按国家教育部有关配备标准以及自治区规定要求,配备的品种、数量须达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各校要建立各种帐目、帐册,各科要有分类帐(即《教学仪器档案明细卡》)加强管理。要逐步创造条件用计算机对学校教育装备进行管理。实验人员要定期清点登记,做到帐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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