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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前 言 为了确保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安全,本标准对氧气厂(站、车间)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4.1 总原则 4.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4.1.2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须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须出具安全、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3 氧气设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设计资格的认可手续,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设计证书。 4.1.4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和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4.1.5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和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产运行”的安全“三同时”规定。 4.1.6 本规程所有规定应严格执行。对现有企业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限期整改。在未经整改达标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
表2 吸风口处空气中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4.3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4.3.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3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表4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4.3.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规定中的较大值确定。 ——氧气管道口径大于和等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氧气厂、站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手动阀门的阀杆应伸出防护墙外操作。 ——氧气管道口径小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其要求同上。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时,节流阀前后应设安全铜管段,其长度为五倍管道直径且不小于1.5m,安装铜基或不锈钢阀门。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 4.4 一般防护设施 4.4.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 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4.4.3 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J 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GBJ 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4.5.3 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温探测报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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