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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序号
原规定
拟规定
备 注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说明:增加立法依据。
2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安全、文明、礼让、守法驾驶意识及驾驶技能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修改说明:培养安全文明的高素质驾驶员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加强道路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驾驶培训阶段是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养成的最关键时期,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
3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安全第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便民利民。
4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保留
5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投资预警机制和风险告知制度。
修改说明:驾培行业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对驾培行业的用地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争取对驾培行业用地予以适当政策支持。
公开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
新增条目
第六条 鼓励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多种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修改说明:增加行业自律组织内容,目的是引导建立一业多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经营许可
6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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