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ocVIP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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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杜泽君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一.研究意义   预期违约制度实现了合同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公平、效益,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结争议,预防和   减少因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优化利用社会,保证合同订约目的的实现均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来源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它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按照英美法上预期违约的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对于明示预期违约,英美早期的判例法确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明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在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第一,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二,不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坚持合同原有效力,等待明示预期违约方撤回毁约表示,以便从合同履行行为中获得更大利益。对于默示预期违约,非预期违约方可以采取如下三种救济方法:(1)请求对方提供能够全面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2)中止履行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义务;(3)若默示预期违约方拒绝提供履约担保,非预期违约方可将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预期违约,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救济。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在英美法国家得到确立,而且深深影响了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采纳。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预期违约问题上较多地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理论,在个别细节上采纳了不安抗辩权的某些内容,并在听取发展家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与英美法有所区别的预期违约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公约的第71条和第72条。其中第71条在学理上被称为“预期非根本违约”,第72条被称为“预期根本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   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从上述第71条和第72条,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出,公约所规定的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1.存在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对该事实的认定,公约明确规定了三项“客观”标准,即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行信用严重缺陷和债务人的客观行为表明他将不能履约。一方当事人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即构成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2.在程度上,以上三种情形达到能确定该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义务的程度。公约使用了“显然”一词修饰三个客观标准的程度,进一步限制了当事人的主观成分。即不能仅以自己的主观担心作为中止履行的理由。3.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大部分义务或主要义务,尽管公约对“何谓大部分重要义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按公约前后规定和通常的标准理解,应为涉及合同的实质性的义务,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和买方的付款义务,一方的违约行为将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追求的根本目的落空。对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公约规定了以下三种:1.中止履行义务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在被通知人及时提供充分履约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3.卖方的停运权。如果卖方在买方预期非根本违约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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