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考试题及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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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A卷)1、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2、教育法 答: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3、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 答: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4、行政法律责任 答: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教育法的遵守 答:指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教育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为具体说,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B卷)1. 教育法的实施 答:教育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二,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 2. 教育法律救济 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3.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答: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机构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师聘任制度 答:学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5. 教育立法 答:教育立法就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法规的专门活动。 (C卷)1. 教育法律责任 答: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它具有国家强制性、专权追究性、规则的特定性。 2. 法律上的教师 答: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 教育法律规范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原则,这种规则体现了通知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4. 教师申诉制度 答:《教师法》确立的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的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5. 依法治教 答: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二、解答题 (A卷)1. 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答:①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 2. 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及其结构。 答: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结构: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奖惩(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4. 教育法的作用。 答:(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②规范教育权力运行;③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④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⑤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⑥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B卷)1.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 答:①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2.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①自主管理权;②实施教学权;③招收学生权;④管理处分权;⑤颁发证书权; ⑥聘任教师权;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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