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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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1)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2)床位在30个以上,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固定座位数在2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所。 (5)以会议服务功能为主的会堂。 (6)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 (7)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8)展览馆。 2、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③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⑥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 3、其他生产、经营场所。 (1)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的个体工商户。 (2)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下列个体工商户: ①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②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充装站。 ③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在15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④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⑤储量在1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5、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机关 彝良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审批条件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所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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