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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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跨境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是指中国内地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包括拟上市,下同)审计业务的行为。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之后的定期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 注册地在境外、但经营实体在中国内地的企业的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注册地在境外、但经营实体在中国内地的企业的境外上市审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对其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获准为我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条 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并获香港特区有关方面认可,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根据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确需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排名结果为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项审计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款所规定的业务合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中国内地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报备上一年度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有关具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对年度报备工作的规定执行。逾期不报备或报备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七条 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暂停执行相关业务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45日内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与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具体格式见附表。逾期不报告或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入境执行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获取的业务资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责令停止执行相关业务并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处理。 第十条 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该企业和受其委托执行审计业务及通过业务合作参与审计业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做好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4年 月 日 附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报告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本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中国内地企业名称 (中英文) 境外上市地 境外上市股票名称及代码 开展业务合作的内地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内地事务所承做业务主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 姓名及执业证书编号 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 审计报告 签署人 审计报告 签署日期 1                 2                 3                 4                 5                 备注: 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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