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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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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答:该体系构成如下:(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环境保护基础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相关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
答: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答: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答: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答: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答: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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