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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千分之三
客户违约千分之三违约金被调低 案情:XX年8月30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分公司与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集团客户通讯业务使用协议》,约定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为被告提供通信产品,甲方为甲方用户集中办理入网手续成为乙方集团客户,甲方用户的通讯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因甲方用户原因发生的违约责任由被告甲方承担。 甲方承诺甲方用户在网期限不少于24个月。在网起始时间为套餐生效时间。甲方负责为甲方用户提供身份确认证明,如身份不实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应在每月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甲方用户上月所有通讯费用。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如未及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若在被乙方暂停服务90日内仍未付足通信费用,由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XX年8月30日,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其用户刘某的身份信息,并办理相关入网登记,手机使用号码为:181××××7911。截止XX年3月31日,被告刘某欠手机话费468元,违约金415元,经催要被告均未付款。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起诉到法院。 评析: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与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集团客户通讯业务使用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照《集团客户通讯业务使用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原告交纳电信费用。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用户刘某使用手机已欠费。 根据原告与被告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话费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鉴于原告已主张手机终端费用并已停止服务,要求按照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应以欠款金额4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手机话费468元及违约金415元;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启示: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要关注违约责任条款。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双方协议约定,本案被告枣庄盛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欠费应按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但是却没有得到法院认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电信公司已追讨终端款和停止服务为由不支持3‰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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