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上海教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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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 序 言 上海健康医学院是上海市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2015年由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组建而成。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HYPERLINK /view/99219.htm \t _blank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卫生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1960年由卫生部创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HYPERLINK /view/1863406.htm \t _blank 上海职工医学院。 学校以“健康”命名,立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围绕“应用型、特色性、国际化”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医药卫生一线医学及相关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服务于人类健康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敦行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简称“上健医”;英文全称Shanghai University of Medicine&Health Sciences,英文缩写“SUMHS”。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厚德至善 健行康民。 第七条 学校以“健康促进”为使命,培养具有健康心理、独立人格、充满智慧,在知识结构、能力体系及职业态度上均烙有鲜明特色,具有行业引领潜质的健康促进者。 第八条 学校为应用型特色性医学院,以医学为主体,理、工、管协调发展,构建医工、医药、医理、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突出医工结合(医疗与器械结合)、医保结合(医疗与保健结合)、医养结合(医疗与养老结合),重点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医学职业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建立“高等职业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贯通式一体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开展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五)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六)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医学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依法建立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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