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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的品格探究评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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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的品格探宄评述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民法就是通过把复杂的经济关系转 变为法律形式来表达经济社会准则。这种关系在我国的民法 学界被认为是商品经济或者说是一种市场经济。20世纪80 年代之前,我们只对这种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宄, 认为只有当我们真正的理解商品经济的本质和特征时,才能 把握民商法所体现的社会特征。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 对民商法的认识加深,我们逐渐对市场经济关系有了一定的 理解、定义。但是却没有对于市场经济作出系统类研究的书 籍出版,这也是本文的研宄价值所在。 市场经济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比较杂乱,在它未确定之 前有很多的代名词,而且市场经济一直不被人们接受,认为 它是好的对立面。虽然现在我们知道它就叫做市场经济,但 是我们却不知道它的性质特征,这使得我们无法全面的构建 民商法的理论体系,使其拥有活力,更无法为市场经济的发 展提供原动力。 、民商法的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以及交换性 因为社会的分配、需求、发展水平、分工等不同使得 社会的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市场经济性质多样化。这也就 必然使得民商法具有多元性。多元的行为和主体,多元的责 任和权利。 多元主体是指各种各样的公司、不同的生产开发商、 不同的市场营销、不同的消费支出等。多元行为是指多元的 主体所进行的实际行为,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目的、不同的 形式。多元的权利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 更改和设立不同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条约,已经不再受限制于 强行的法律法规。多元的责任是指通过对多种的民事纠纷运 用不同的民事、行政、形式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单一的依 据刑事判定。也可以对纠纷予以私下调解、和解等。由此可 以看出民商法规定下的法律准则是多种多样的、主体有不同 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民商法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因为我们 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商品的交换来满足主体需求,交换的对象 也是多种多样的,股票基金、知识专利、个人财产等等,只 要和利益有关的都能进行交换,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交换 的内容、范围也会无限的扩大,速度也会更加的快捷。 市场交换需要民商法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服务。商 品交换需要的市场主体、前提条件和基础、交换的途经都要 接受经济制度的服务。可以说,民商法就是专门为市场经济 下的商品交换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商法是 有利于市场商品交换的,能使其顺利、安全的进行,换句话 说,只要是有害于市场商品交换的都是不合法行为,法律可 以对这些不利因素进行法律惩罚,这些因素都是民商法所不 能具有的。当然,有的交换本身就是对民商法的破坏,我们 完全有理由终止这类交换。所以我们应该对民商经济下的市 场交换作出明确的限制,但是这不影响民商法所具有的交换 性这一■品格。 市场中的交换应该是平等的,当你进行交换的时候, 不论你的社会地位怎样,经济条件怎样,交换的对象都是平 等的、交换的物品都是平等的、交换的心态也是平等的,只 有这样才能助长市场经济。这种平等性在一开始的物物交换 时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只不过当今的商品交换有了民商法的 保障,这使商品交换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 这种商品交换性质决定了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我们或 许可以认为,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 是必然产物,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进行商品交换时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平等的;商品交换的市场主体地 位是平等的;参与商品交换的机会是平等的;不遵守法律法规 后的惩罚也是平等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特性之 一,是民商法的价值意义所在,也是会永远存在的价值体系。 二、民商法的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 在商品交换的平等性下,才能保证市场的资源能够顺 利、合理、公平的交换和调节。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参加 者作为交换的主体,可以自主的对交换有一系列要求和安 排,比如对交换的场所和交换的方式、约定的自由协调安排。 和平等性一样,自主性也是民商法的另一个基本性质, 也是民商法的突出价值所在。革命先驱马克思说过:商品交 换,特别是大规模的商品交换,会要求交换的对象拥有足够 大的自主性,只有当双方都有平等的、自由的交易权利时才 能价值最大化。自由贯穿了整个民商法,如行动自由、生活 自由、学习自由、喜好自由、恋爱自由、工作自由,最重要 的还是思想上的意识自由,这种自由的品格是整个民商法存 在的灵魂、作用的内驱原动力、市场经济的根本,这也是最 著名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自由,市场经济才能在当 下蓬勃发展。不仅仅是在民商法中有自由精神,在其他的法 律法规中自主性也是无处不在,所以在我们发展、完善民商 法的同时应该把自主性发扬光大。 商品交换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即使是面对 面的交换,如果一方不被人相信,那么交换也是无法进行下 去的。当下的市场经济形式比较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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