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教学案例巨额利息的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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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巨额利息的会计处理 资料: 1993年7月12日,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渝钛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上市时正值钛白粉项目建设期,而上市仅融资7 000万元,近10亿元的工程建设资金几乎全靠银行贷款,平均每年负担银行利息高达8 000多万元。仅就1997年而言,为该项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就有8064万元。 钛白粉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目标是建成年产1.5万吨硫酸法金红石型钛白粉工程,工程于1992年1月破土动工,1995年6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8月18日投料试生产,11月20日生产出金红石型高档钛白粉产品,并经国家指定检 验部门检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由于该钛白粉装置还不够完善和当时缺乏流动资金及与英国ICI公司合资谈判的需要,公司自1996年3月起停车整改,直至1997年7月开始批量生产。1997年度共生产出1 680吨钛白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并认为:从该事项的经济实质来看,工程既已投入使用,而且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创造效益,说明该工程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1997年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8 064万元,渝钛白将其资本化计入了钛白粉工程成本,应调整计入财务费用;而渝钛白则认为:钛白粉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基建项目。一方面,钛白粉这种基础化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通过反复试生产,逐步调整质量、消耗等指标,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而试生产期间的试产品性能不稳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另一方面,原料的腐蚀性很强,如生产钛白粉的主要原料是硫酸,一旦停工,就会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再次开车前,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维护,并调试设备。因此,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还有一个过渡期,即整改和试生产期间,这仍属于工程在建期。因此,项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理应资本化计入钛白粉工程成本。 背景: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重庆渝港钛白粉有限公司,于1990年9月4日经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由重庆化工厂和香港中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主导产品钛白粉是世界上性能最佳、应用最广、用量最大的白色无机颜料,目前暂无发现替代晶。公司目前钛白粉的销售量在世界无机化工产品中名列第三,是国内生产高档金红石型钛白粉的最大企业。 1992年5月9日,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同意在原公司基础上改组设立股份公司,1992年5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3 600万股股票,并于1993年7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后公司因1996~1998年连续3年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1999年7月5日起暂停上市。公司于2001年2月27日公布了2000年度报告,会计报表由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在宽限期内的会计年度盈利,公司于2001年3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恢复上市的申请并被受理。 其中,1998年4月29日,渝钛白公司公布了其1997年年报,并刊登了重庆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3月8日出具的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上市公司的首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根源主要就在于对渝钛白1997年度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的不同会计处理之争。 资料来源: 1.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1993~1997年年报及1997年度审计报告。 2.李晓慧:“会计报表风险审计实务分析系列之十”。 3./ckwk/she/200010/1226102240.Htm:能否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说声‘不’——由渝钛白事件看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 依据及相关法规: 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3.《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案例思考题: 注册会计师为何认为8 064万元利息不能计人钛白粉工程成本,而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77条规定:当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从渝钛白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看,钛白粉工程于1992年1月破土动工,1995年6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8月18投料试生产,11月20日生产出金红石型高档钛白粉产品,并经国家指定检验部门检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说明该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公司在1995年年报中指出:“公司1995年度的建设项目主要反映为已于1995年6月份竣工并试车投产成功的金红石型钛白粉工程的建设,钛白粉项目的建设已于本年度全部完成。”所以工程应当被判定为已经完工交付使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关8 064万元利息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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