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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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的主要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十《准备额金调整项目,。尤其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不易填报。下面以实例进行详解。 例如: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实际支付价款2000万元,以乙公司当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是8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点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且没有关联方交易,乙企业2008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底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损失50万元;乙企业2009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09年末,而且08年减值迹象消失;2010年乙企业5月31日分配09年利润100万元.(假设股东大会做出分配决定日也是该日),2010年7月1日,甲企业以3000万元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乙企业2010年1-6月份净利润是1000万元。 该业务有关会计处理是: 2008年1月1日:购买时初始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 .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根据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家体现的出的与所取得股权分而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做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相当于无偿赠与,因而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8年1月1日: 因为8000*30%=2400万元,大于2000万元,因此调整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3.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影响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收益。 2008年12月31日借:投资收益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 (亏损)1000*30%=300 4..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可收回金额及应予集体的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不可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减值准备,上述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后,将均不允许转回。本例中属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008年12月31日:借:资产减值损失5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5.2009年12月31日:借:长期股权投资600 贷:投资收益600 (净利润)2000*30%=600 6.2009年12月31日 08年减值迹象消失,但不允许转回。不作会计处理。 7. 2010年5月31日持有期间取得收益 借:应收股利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 100*30%=30 8.2010年7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 贷:投资收益300 1000*30%=300 9.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3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 贷:长期股权投资2970 投资收益80 2000+400-300+600-30+300=2970 有关税收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未取得该想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因此,计税基础是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应作调减处理;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确定的投资收益以及亏损确认的损失税法皆不承认,税法规定只有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才确定投资收益的实现,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但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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