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树线矛盾的法理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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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树线矛盾的法理分析 嗣 法理 口陈效成 去年夏天,北京供电局输电 管理处所辖500千伏安房线 64—65号线下树木距离导线不 足5米,导线已对部分树梢放电, 严重危及到高压输电线路的运行 安全.高压工区负责人组织人员 砍伐线下树木30余棵,消除了事 故隐患.但此事被大兴县林业局 公安科以盗伐滥伐林木为由立 案.并依据《森林法》第28条,34 条敞对高压工区负责人进行行政 处罚;而电力部门则认为,高压线 下树木危及到电力设施安全,电 力部门有权依据《电力法》第53 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条 第2款的规定进行砍伐,是依法 护线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 护.本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握 手言和.但由此而产生波折却令 人深思. 林业,电力两部门对此案截 然对立的观点,实质上触及到一 个争议已久的问题:处理树线矛 盾究竟是适用《森林法》还是《电 力法》?《森林法》与《电力法》究竟 是什幺关系? 国家颁布的涉及树线问题的 法律,行政法规有1984年9月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2年6月颁布的《城市绿化管 理条例》,1996年4月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8年1 月施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等,为分析比较,现将双方依据的 法律条文摘抄如下: 《森林法》第28条:采伐林木 必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34条:盗伐森林或者其它 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林,并处以违法所得3 至1O倍的罚款盗伐林木据为己 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拍;264条:惯窃,惯骗 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 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另严重的处l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电力法》第53条第2款:任 Nortl~圃ch.瞄幽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植物.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 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 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 条第2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施保护区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 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电力法》第72条:盗窃,破 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 照《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18条:破坏…… 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的后果的处3年以上1O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9 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孤立地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 看.双方的观点都有法律上的依 据,两法似乎有所冲突.但是我们 如果运用法学原理进行深入分 析,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便迎刃 而解. 第一,从《森林法》和《电力 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比较. 《森林法》与《电力法》均由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相当, 不能简单地以此法否定玻法.但 是《森林法》归属自然资源法体 系.从《森林法》第1条,第2条的 规定可以看出《森林法》的立法目 的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业 资源,规范森林采伐种植及经营 圈 决一蕊一■一■一曩一矛一啊 chin囤N—攀曼盟管理活动,该法第28条是为保护 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防止浪费 而实行控制采伐量的许可证制 度;该法第34条是针对出于经济 利益的驱使进行盗伐和滥伐活动 进行的处罚. 《电力法》归属于公共事业法 体系.《电力法》中专设第7章电 力设施保护,目的是保护电力设 施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电力 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各行各业 和亿万人民群众的生活,涉及政 治安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 公共安全.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 坏,发生断电将造成杜台秩序的 巨大混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电力法》颁布前,由于缺乏法律 依据,给电力部门护线工作带来 困难.法院在处理电力线路与树 木或其它相邻设施的关系时也较 难断案为保护电力设施,《电力 法》第53条对处理树线矛盾作出 了具体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 条第2款赋予电力企业林木采伐 权是对《电力法》的配套和补充, 是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手 段. 由此不难看出,《森林法》与 《电力法》立法目的不同,调整的 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必然不同,实 质上彼此并不冲突. 第二,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 关系上分析比较 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通常 适用的法律特别法:与普通法 对应的,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 域,特定人或事项的法律《森林 法》规定禁止无证采伐,溢伐,盗 伐是对所有林木进行普遍保护, 保护的是正常生长的用于防护, 用材,经济等用途的林木,但不包 括可能危害公用设施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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