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境旅游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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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制定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6、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 7、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9、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10、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1、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12、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13、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4、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5、转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6、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行程安排、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7、委托组团,指旅行社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其招徕旅游者的组团行为。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9、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取消。 20、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海南省 市(州、县、区)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区号)+96927 或 地址: 邮编: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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