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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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 为统一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改革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改革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以分为主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得保护。 (三)坚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四)坚持科学决策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五)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卓有成效。 第三条 改革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地或林木要先行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国有林地和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合法继承和流转经营。山证相符无争议的自留山,在重新认定确权的同时,要将原来发放的旧林权证更换成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有山无证或山证不符的自留山,要依法重新认定确权,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经营的自留山,应当完善手续,进行登记变更,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2、对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保持稳定不变,由承包户依照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允许合法继承和流转经营。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责任山,在充分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和合理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协商、利益分成”和“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承包经营未到期的责任山,可以采取“期权分山、逾期兑现” 或“稳定不变、到期再议”的方法进行改革;因抛荒或长期疏于管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造林和经营管理的责任山,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 3、对没有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原则上要均分到户经营。能够均分到户经营的,按照 “以分为主、人人有份” 的原则,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林地承包期为70年;不宜均分到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联合经营、利益共享”等股份合作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承包或流转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承包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签订协议并落实抵押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10%左右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对平原地区村庄片林、农田林网以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按照 “树随地走、谁造谁有” 的原则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二)规范流转 1、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林地和林木均可进行合法流转。 2、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必须依法签订流转经营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但已合理流转的林地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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