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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发文稿铁总运2013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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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文稿纸 编号 铁总运 〔 2013 〕 121号 紧急 程度 □ 特急 □ 加急 秘密 等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签 发: 胡亚东 ----------------------装---------------------订---------------------线--------------------- 9月29日 ----------------------装---------------------订---------------------线--------------------- 会 签: 运输局电务部:刘朝英 调度部:赵春雷 机务部:申瑞源 供电部:王保国 安监司:黄钢 建设司:刘东 劳卫司:张志农 公安局:王广训 合法性审查:魏南珍 办公厅复核: 办公厅核稿 冯军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核 拟稿单位 分管负责人审核 拟稿单位 综合处核稿 拟稿单位 主办处室审核 拟稿人 姓名 张晓阳 运输局 程先东 康高亮 尹东 万坚 电话 41955 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道口信号、工具及备品表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公安局: 抄送 总公司发展与法律部、劳卫部、建设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 印制份数 180 为规范铁路道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编制了《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9月29日 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道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既有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应逐步改为立体交叉。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平面交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上的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二章 分类 第四条 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分类: (一)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二)人行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 米~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米~1.2米。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三)平过道。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 铁路道口按看守形式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口,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持证看守: (一)线路允许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上区段的道口; (二)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以上区段,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1万辆次;其他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2万辆次; (三)车站内的道口; (四)直接通向飞机场或易燃易爆仓库道路上的道口; (五)在距最外侧钢轨5米处停车,机动车驾驶员侧向瞭望视距: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Vmax<120公里/小时视距小于400米,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Vmax<100公里/小时视距小于340米,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视距小于270米;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决定派人看守的道口。 第三章 设置或拓宽 第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实行协议制管理。凡在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局书面提出,经铁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道口和人行过道,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铁路局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合资铁路或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征得合资铁路公司或专用线所有权人同意。 第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且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四)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Vmax<120公里/小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Vmax<100公里/小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应能看到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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