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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费税其它规定,详见前面增值税相关内容。 (八)其它规定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七)取消的证明 (六)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4号公告第十条第(一)项) 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 (39号文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 1、办理期限由“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变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 2、申请资料取消报送出口发票复印件。 3、取消延期申请开具的规定。 4、增加条款“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4号公告第十条第(二)项)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4号公告第十条第(三)项)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合并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4号公告第十条第(四)项)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 申请办理需报送出口发票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4号公告第十条第(五)项) 按消费税申报要求的规定理解,应为列名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货物以及非列名企业购进视同自产货物,该处存在歧义;该申报表只提及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如何申报未明确。 新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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