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系统招标发行)初始登记业务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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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系统招标发行)初始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本须知适用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系统招标发行的初始登记业务。 一、(系统招标发行)初始登记业务概述 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同时,发行人应将所有披露信息(包括发行披露文件、招标书、中标结果等)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披露。承销团成员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完成分销。上海清算所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确权投资者名册》后,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并负责提供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的其他相关服务。 二、初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为清晰阐述业务办理各步骤的时间要求,以下以F日表示招标发行日。 事先(一次)开立账户 发行人在首次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事先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发行人账户,发行人账户开立具体办法见《发行人账户开立业务办理须知》,开立发行人账户所需提交的文件见后续三、(一)。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拟参与承销或认购的机构应事先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持有人账户开立具体办法见《持有人账户开立业务办理须知》。 F-2日前,申请登记 发行人最晚应于招标日2个工作日前,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业务所需提交的文件见后续三、(二)。 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出具《固定收益产品代码、简称通知书》。 对于本条及以下(三)、(四)、(六)条提及的材料,发行人可提前将相关材料(此时无需加盖印章)通过邮件发送给上海清算所,并电话确认。上海清算所对该信息进行预览,发现问题后于当日反馈发行人,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上海清算所受理初始登记相关业务的电子邮箱为: HYPERLINK mailto:shchservice@。 fx@。 信息披露 1、F-1日10:00前,公布发行文件。发行人应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10:00前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2、F日招标开始前,公布招标书。发行人最晚应于发行当日招标开始前公布招标书。 3、F日招标发行结束后,分销开始前,公告招标发行情况。招标发行结束后,分销开始前(不迟于F+1日),发行人应公告招标发行情况。 上述材料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公布。发行人应在相应时点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文件。 F日,招标发行 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完成招标工作。同日,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注册要素表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 F+n日(缴款日)15:00后,完成初始登记 F+n(缴款日)15:00后,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确权投资者名册》,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固定收益产品初始登记证明书》。 同日,上海清算所编制交易流通要素表发送同业拆借中心,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该超短期融资券的流通要素公告。次一工作日,超短期融资券开始交易流通。 当日18点前未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确权投资者名册》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三、业务办理各步骤所需材料 开立发行人账户所需材料 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参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附1); 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指南附2); 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指南附3); 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仅在首次发行时签订,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指南附4); 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企业主体评级报告及财务报告等, 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 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1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2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其他披露材料 招标办法、招标书; 发行情况公告。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或授权部门章,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四、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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