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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深圳国税 什么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是“海关完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是指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时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 包括的内容大概有:缴款书号码、开具的时间、海关名称及海关代码、开票金额及税率和税额等。 提纲 一.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背景与意义 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 三.比对异常的后续处理办法 四.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五.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及常见错误 一.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背景与意义 背景 目前,由于现行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尚未完善,不法企业投机取巧,铤而走险,使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挠乱国家经济秩序。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时发现,不法的进口代理公司,提供虚假的海关缴款书给纳税人,导致纳税人获取该部分的海关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对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 由于企业采集错误的存在,产生大量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既加大了税务机关核查的工作量,也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增添了不必要麻烦。 意义 完善征税收征管制度,打击虚假扣税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守法经营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便于企业及时查询了解海关缴款书的真实性 ,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帮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 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方式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一)主要规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一)主要规定 1、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09年5月起,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一)主要规定 3、自2009年5月(所属期4月)起,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机关稽核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未经税务机关稽核或稽核结果为异常(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均不能申报抵扣。 稽核结果为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采集或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申请稽核比对。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查后与纳税人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以予抵扣。 (一)主要规定 4、自2009年5月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内。 5、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1、政策执行时间 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纳税人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具体说就是:5月份(税款所属期4月份)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4月份内(4月1日至30日止)就必须采集,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 (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2、采集时限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就是: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要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 原规定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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