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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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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IN CNKISM.UserStyle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便利,维持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互联网运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
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禁止运营企业投放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属地管理、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秩序,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制定和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及配套设施规划,明确停放点规划布局、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及配套设施规划中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发改、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负责在所辖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有关规划实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
对辖区内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对运营企业在辖区内的车辆投放量实施配额管理并实施日常考核;
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格化管理,划分街区实施分级管控,规范车辆日常停放秩序;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项方案,并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分流、调度、投放方案。
第七条 [非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权] 鼓励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在本物业范围内划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
码头、口岸、机场、轨道交通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站以及旅游景点、商业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物业范围内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用户文明、规范停放。
第八条 【投放总量调控】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实施总量调控,由各区政府根据所辖区域人口分布、公共空间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对投放车辆实施配额管理。配额管理方案由各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实地检查及抽检,并结合企业运营管理、服务评价、守法违法情况等实施动态增减配额。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实行“一车一码”电子身份标签管理。车辆上的电子身份标签是计算投放车辆配额管理的唯一认定依据,企业备案时必须提供车辆上的电子身份标签,并接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
第九条 【投放备案】 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车辆前十五日内,向拟投区域的区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报备以下材料:
(一)运营企业总部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二)运营企业在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
(三)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账户的相关凭证;
(四)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五)车辆投放方案、拟投放车辆的电子身份标签;
(六)运营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蓄车和维修场地信息、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等;
(七)与实名制用户签订的格式规范的车辆租赁电子服务协议内容。
已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车辆投放地的区政府提供上述备案材料。
第十条 [日常运维]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运营维护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及时清理、整理未在规定区域停放及摆放混乱的车辆,定期保养、维修、更换破损车辆;
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蓄车和维修场地,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存放、周转或维修车辆;
宣传文明骑行规则,引导骑行用户规范停放车辆;
(四)保持车身干净整洁,不得在车身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日常调度]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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