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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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确保生物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经2012年第15次局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沪卫科教〔201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公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2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下称《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名录》中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第四条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组织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加强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对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单位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咨询、指导、评估和监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   (二)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保存、使用以及销毁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评估实施效果;   (三)负责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测的开展;   (四)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并评估效果;   (五)负责制订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培训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制定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操作程序、风险评估报告、安全及应急措施、项目组人员培训及健康监督计划、安全保障和资源要求等;   (八)负责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第九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具体指导;   (二)负责对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技术方法、程序、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   (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及时报告处置并协助事故调查;   (五)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六)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   (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四)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五)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包括泄漏处理、人员意外伤害、设施设备失效等应急处置预案);   (七)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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