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大纲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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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1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6 第四章保荐机构 8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0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0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2 第六章定期报告 13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1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17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17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18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19 第十章关联交易 22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22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23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26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26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26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7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29 第六节 回购股份 29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32 第九节股权激励 33 第十节破 产 33 第十一节其他 36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38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0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43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44 第一节 暂停上市 44 第二节 恢复上市 45 第三节终止上市 49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51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52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52 第十八章释义 53 第十九章附则 5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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