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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融资方案研究 主 要 内 容 1.融资环境、融资主体、融资模式、资金来源和投资产权结构分析。 2.资本金筹措。 3.债务资金筹措。 4.特许经营项目融资。 5.融资方案设计与优化,资金结构、资金成本和融资风险分析。 第一节 概述 融资方案研究是在已确定建设方案并完成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组织和建设进度计划,构造融资方案,对融资结构、融资成本、融资风险等进行分析,并以此作为融资后财务分析的基础。 一、融资环境调查 二、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投资产权结构 研究制定融资方案首先应确立项目的融资主体,据以拟定相应的投资产权结构和融资组织形式。 (一)项目的融资主体 项目融资主体:进行项目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融资风险的经济实体。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分为两类: 新设法人 既有法人。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 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 1.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一是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二是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三是以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考察偿债能力。 在这种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融资及运营。新组建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新设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既有法人融资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一是拟建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二是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三是一般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能力。 采取既有法人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与既有法人公司的总体财务安排相协调,将项目的融资方案作为公司理财的一部分考虑。所以既有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或公司信用融资。 在这种方式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负责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立法人,负债由既有法人承担。 3.项目法人与项目发起人及投资人的关系 投资活动有一个组织发起的过程,为投资活动投入财力、人力、物力或信息的叫作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单位。项目发起人可以是项目的实际权益资金投资的出资人(项目投资人),也可以是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或者提供者、项目业主等。项目发起人可以来自政府或民间。 项目投资人是作为项目权益投资的出资人。比如,按照《公司法》设立一家公司时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人,一家股份公司认购股份的出资人。对于投资项目来说,资本金的出资人也就是权益投资的投资人。投资人提供权益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项目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权益投资人取得对项目或企业产权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一投资主体,二是多元投资主体。 (二)投资产权结构 项目的投资产权结构是指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项目的权益投资人对项目资产的拥有和处置形式、收益分配关系。 权益投资方式有三种:股权式合资结构、契约式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 1.股权式合资结构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权式合资结构。在这种投资结构下,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对其财产拥有产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依照股权比例来分配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及收益。公司对其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责任以注册资本额为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契约式合资结构 契约式合资结构是公司的投资人(项目的发起人)为实现共同的目的,以合作协议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投资结构。在这种投资结构下,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作契约约定,可以不严格地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而是按契约约定分配项目投资的风险和收益。这种投资结构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矿产开采、初级原材料加工行业使用较多。 3.合伙制结构 合伙制结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从事某项投资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制企业有两种基本形: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均承担无限连带经济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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