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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文件摘要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一
产业准入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
2005年6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006年9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及整顿煤矿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96号)
严格控制小型煤矿建设,“十一五”期间,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核准(审批)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2007年2月9日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
四川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2007年11月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煤监函[2007]51号)
对少数民族地区、天然林保护地区、开采极薄煤层地区因煤炭资源缺乏或条件不具备等原因造成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难以达到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最小规模,可低于9万吨/年,但不得低于6万吨/年。
2007年4月25日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一
产业准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
各地区要严格准入标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规模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最小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由《煤炭产业政策》发布机关研究确定。
2009年8月19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限制类: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四川15万吨/年;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淘汰类: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2011年3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011年5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
“十二五”期间,停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011年9月26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
2011年12月26
序号
主要分类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二
煤矿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6号)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2003年7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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