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扬尘防治违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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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1 附件4 扬尘防治违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清单 序号 范围 工作要求 违规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执法部门 配合部门 1 施工工地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3、暂时不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区建设管理委 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工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1、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3、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4、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5、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6、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8、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序号 范围 工作要求 违规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执法部门 配合部门 1 施工工地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区建设管理委 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 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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