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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2.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理解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引 言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特征是什么,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是什么,这些将在本章要重点讨论。
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因为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10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就近入学、注册等(法律事实),才能转变为学生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然后再由具体主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变成自己的行为,即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就得到了最终实现。具体过程可表示为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如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1] [1]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9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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